第一条为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化人才,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以与国外高校开展学生交流项目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学生到国(境)外学习和研修。为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学生选派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
(二)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即根据我校与国外大学或教育机构签订的交流合作协议,派遣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统招的专科生、本科生或其他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以自费为主要形式到对方学校学习或研修;
(三)其它形式的出国(境)留学:即在我校各学院进行一定语言或专业培训,不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符合学校或学校批准的各学院与国(境)外大学或教育机构签订的交流协议,由各学院推荐,自费到对方学校学习或研修。
第三条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的选派
(一)选派要求
我校在校学生公派出国(境)留学,按照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选派学生的通知要求或校际交流合作达成的选派学生的协议要求,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相关学院按照要求组织选拔。
(二)选派标准
1、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
3、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留学任务;
4、满足具体项目要求的条件;
5、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足额缴纳学校的各项费用。
(三)选派程序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邀请函或学校交流协议的规定,制订交流项目选派具体要求,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各相关学院和部门;
2、各学院或将公派出国(境)学习的通知向学生公布,组织学生自愿报名;
3、各学院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具体要求,确定初选名单,学生成绩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
4、各学院将初选合格者的材料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进行复选,根据录取名额择优选拔;
5、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复选结果进行汇总,确定选拔名单,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的选拔结果须先进行公示;
6、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合格学生的材料寄送国外合作学校或教育机构审查;
7、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审查录取结果通知学生,并将合格者名单送其所属学院、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其它形式的出国(境)留学项目的选派标准原则上应符合公派出国(境)留学的选派标准。符合学校与国外大学或教育机构签订的交流合作协议者,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派出。符合各学院与国外大学或教育机构签订的交流合作协议者,各学院可根据协议自行在本单位学生中选派。但所签订的协议事先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选拔结果及相关材料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五条 管理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协调管理和对外联络,并指导、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二)各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出国留学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应指派教师负责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选课及学习指导工作。
(三)按照 “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各学院根据项目要求与非在校学生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对于学生的推选工作,各学院要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严格把关,决不能影响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四)学分认定
1、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属学院根据协议规定、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的相关学分认定规定办理;
2、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成绩和学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督促国外合作学校在学期结束后30天内寄送学校,由各学院及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对其予以审核认定,按照相关规定转换为我校成绩和学分并予以登记。成绩单原件须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留存备查。
(五)学籍管理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
2、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时间将记入修业年限。
3、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应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及签证后,须及时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及相关部门办理停学手续。
4、若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留学期满,滞留国外不回,学校将取消该生在许昌学院的学籍。
第六条 经费支付办法
(一)学生在国(境)外的一切学习、生活及相关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执行。
(二)学生在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等费用自理;
(三)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原则上仍需按学校规定缴纳在许昌学院的学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其它规定
(一)学生必须遵守我国及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如有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二)学生必须遵守所到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许昌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参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颁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第八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医药费自理。学生应在所在国办理相应医疗和人身意外保险。
(四)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返校后,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撰写出国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各一份。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